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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2021年修訂核準稿)


序言

寧波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建于1959年的寧波市教師進修學校。19839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寧波地、市兩所教師進修學院合并,名為寧波教師進修學院。19842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更名為寧波教育學院,并經國家教育部備案公布1993年,學校獲得成人本科辦學資格。20053月,學校取得全日制高職辦學資格。201810月,杭州灣校區啟用。20195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公布,學校改制設立為寧波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立學校法人地位,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保障師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寧波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簡稱“寧波幼師高專”或“寧波幼專”或“寧師,英文譯名NingboChildhood EducationCollege,縮寫為NCEC。同時繼續保留“寧波教育學院”,主要用于開展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師培訓業務。

學校注冊地:浙江省寧波市環城北路西段625號。

杭州灣校區地址:寧波市杭州灣新區金慈路316號。

學校網址:www.ncec.edu.cn

第三條 學校是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四大職能,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財務等自主權。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維護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學校辦學定位:立足浙江,服務長三角,貢獻“一帶一路”,建一流學前教育專業,創一流教師教育品牌,實現早幼融合、產教融合、職前職后融合,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教師教育基本職責,努力創建高水平、高質量的卓越師范院校。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教育方針,主要培養教育理念先進、道德品質高尚、專業基礎扎實、文化基礎深厚的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同時,面向市場和其他行業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素質高、能力強、善創新的其他應用型人才。

根據教育現代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揮學校辦學優勢,大力開展教師教育,承擔各級各類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師培訓任務,服務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開展社會培訓,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章  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

第七條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確定學校發展目標,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的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和辦學目標的全面實現。

第九條 黨委會主持黨委經常性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學校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黨委委員參加。根據需要,非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等可列席會議。

第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處理相關校務。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具體部署落實黨委的決議,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一般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參加成員為分工負責行政事務的校級領導。根據議事需要,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機構。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學校重大決策和黨的紀律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紀委派員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學術事務審議、決策,學術評價,學術咨詢,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和學術糾紛裁決等。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學術事務管理需要,可以設立教學委員會、科研委員會、教學督導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教育質量委員會等,組織研究、審議、處理相關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規章制度等,并通過提案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工作報告,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依照有關法律、規章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法開展工作,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第三章  教育教學與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內設二級辦學單位、黨政管理部門、教輔部門和直屬法人單位等機構。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可適時調整各機構的職能,經上級同意,可設置、變更或撤銷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議事機構、協調機構或其他臨時機構。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附屬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協議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全日制教育、教育培訓、繼續教育和其他社會服務等工作需要設立相關二級辦學單位。

二級辦學單位根據學校要求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并自覺接受學校的評估考核。

二級辦學單位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重大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由二級辦學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學校授權范圍內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政管理部門是學校的黨務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關的管理服務職能。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輔部門是為學校完成辦學目標提供服務的部門,保障教學、科研、黨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直屬法人單位,依法自主開展工作,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機構對學校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章  教職工、學生、學員、校友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系指學校依法聘用的承擔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任務的教育工作者。

學生系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系指參加由學校組織的各類培訓的受教育者。

校友系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學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權利以及與學校以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

學校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未經學校同意,教職工不得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合同(協議)。

學校建立師生員工權益的保障機制、申訴機構及程序;鼓勵、支持和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的權利;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和申請法律救濟;

(六)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范;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定期考核,科學合理使用考核結果;學校對成績優異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進行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分類聘用、分類管理。

學校對事業編制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制,對非事業編制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制勞動合同制。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相應的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學校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依法依規自主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學校對兼職(外聘)教師實行定期或臨時合約(協議)管理制度。學校支持聘用優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校(園)長和行業企業專業人員、專家擔任兼職專業教師。兼職專業教師的聘用比例及其承擔的專業課程教學工作量符合國家有關評估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建立強化崗位職責、鼓勵競爭、體現績效導向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實施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不斷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與工作待遇。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權依照培養方案接受教育,依規依約申請獲得發展機會、資助、獎勵和榮譽,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畢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依法依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及申訴等。

學員有權依照培養方案接受教育,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分、證書,并獲得獎勵、榮譽和相應的資助。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員)在校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學員)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支持學生(學員)開展社會實踐,鼓勵學生(學員)開展科學研究等。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過設立基金會等方式,提供獎學金、獎教金,對取得突出業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師、學生、培訓學員集體或個人進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學員)進行批評教育、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五條學校通過成立校友會等方式,為學校事業發展獻計獻策、籌集資金等,定期開展各類校友活動,向校友傳遞學校信息,加強學校與校友、校友與校友等之間的聯系與交流。


第五章  財務與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通過財政撥款、學費、社會服務等渠道取得辦學經費。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自覺接受上級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合規合法運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各種資產。防范國有資產損失的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實現保值增值。未經學校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學校資產進行租賃、擔保和對外投資。

第三十九條 學校提高后勤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師生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六章  對外合作交流

第四十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履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按時發布年度辦學報告。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自身優勢和社會需要,積極完成黨和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務,積極參加智力扶貧等工作,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合作,拓展各級各類培訓、教育評估、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

學校加強與高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堅持“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廣泛尋求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建立起廣闊合作平臺,尋求對學校轉型發展的智力人才支持。

學校加強與行業企業合作,在教育教學、學生職業發展培養等方面加強探索和合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提高學校教育國際化水平。

學校實施國際化戰略,促進優勢專業與國(境)外優質學校或專業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共建人才培養合作平臺,拓展國際教育服務,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共享國際教育資源。

學校深化教育合作與交流,引進優質國際教育資源,與國(境)外知名學校、教科研機構合作,設立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科學研究等項目和機構。探索多種方式利用國(境)外優質教育資源,推動國際化專業和課程建設,吸引外國學生來華留學,支持教師雙向國際化交流。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潤藝,為師立范”。

第四十四條 校徽



第四十五條 校名書法字體如圖:



 在使用寧波教育學院名稱時,采用的校名書法字體如圖:


第四十六條 校旗
        

   

藍旗為主旗,白旗為副旗,旗幟橫式長寬比列為3:2,豎式長寬比列為2:3。其規格按國旗制作標準可分為:1號(2880mmx1920mm2號(2400mmx1600mm3號(1960mmx 1280mm4號(1440mmx 650mm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制定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2/3以上教職工代表討論通過,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均需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章程應當進行修訂:

(一)章程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修改后導致章程違反上位法的;

(二)學校的辦學宗旨和辦學定位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學校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有關學校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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